网络联署呼吁书:支持陈平福 反对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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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

张健(评论):陈平福案是违宪执法的悲剧

几天前,9月4日,我在博客中国上看到甘雨医生的一文——《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原本打算当天下午撰写一文进行法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分 析。然而,由于自己先前对此并不是非常了解,加之紧看到一文说法而已(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天在博客中国撰写的几篇文章,篇篇都遭到了管理员的“打击”, 即发表不久后被删除。)。于是,自己取消分析该事件。

  5日,在博客中国上看到鲁山老泉转载陈平福当事人自己的《我是这样走上“犯罪”道路的》,于此,对此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当天在微博上见到众多自由民主追求者纷纷报道陈平福事件的内容。

  6日晚,又在网易上看到推荐的《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虽然,这个以新闻消息报道的“证实”内容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消息,但是,从最近这众多的材料上,自己基本可以总结比最初看到《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一文后更详细的认识了。

  坦率地说,看过这些之后,个人非常感慨,出于法学精神,也出于我们追求综合民主或现代民主的世界观、政治观和价值观,自己不得不说,就整个起诉陈平福一事来说,都是在“违宪”法学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审判。具体地说,我们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违宪”法学观。

   首先,该审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都知道,目前官方以所谓的“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 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 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来裁定陈平福犯有“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们亦知道,陈平福生活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我们大陆绝大多数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简称“中国”的地方,这样一来,他就是《宪法》第33条的“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既然他是这个地方的“公民”,那么他就理应有这里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第35条、第41条的内容。

  毫无疑问,陈平福此次获罪的原因是一个公民行驶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又属于宪法第35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权利。

  因此,对陈平福的起诉,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的精神,是对宪法的不尊重,对宪法明确公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蔑视,甚至是践踏。

   其次,此次说陈平福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我们法学人都知道,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则,上位法拥有最高权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当“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精神,制定的“下位法”无效。在此,我们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法理学上说的“上位法”,是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主旨和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属于法 理学上的“下位法”,是部门法,是根据“上位法”的《宪法》来制定的。因此,我们现在根据“上位法拥有最高权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基本原则,就不难发 现,此次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对陈平福进行起诉的法律准则和内容,其本身就因为陈平福拥有《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部分的保护,即我们说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审判陈平福,其本质是违反了宪法,或者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尊重宪法。

   第三,陈平福有言论自由,但是他的这些文章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这里显然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的内容。我们知道,裁决陈平福犯有“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就应该有犯罪事实,即陈平福的这些言论是否起到了作用?他的这些文章内容又是否“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果呢?按照《刑法》上的“无行为则 无罪行”、“无结果则无罪”和“罪行法定”原则,我们在此根本就找不到陈平福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更不存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果。既然没有行 为,又没有结果,那么,官方根据什么来裁决“危害结果”来审判陈平福呢?

   第四,陈平福的文章内容本身应该值得分析。我们都知道,此次官方以“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 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 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为由起诉陈平福,却不对文章内容的来源和本质进行分析,然后直接裁定陈平福犯有“颠覆国家政权 罪”。我们根据目前官方和媒体所说的,陈平福是“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 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 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换言之,陈平福所有自己撰写的文章,都是来自于自己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会,是来源于悲惨的命运。因此,我们就可以这么 说,陈平福的创作,实际上和文学作品、时政评论、新闻消息等内容是一样的,都是来自于生活。这样,我们就可以推演出一系列很滑稽,甚至很荒唐的结论:目前 大陆所有的言论都是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是中共央视,还是省市媒体,还是一般平民,他们对现实生活的赞美或批评,都是与陈平福的创作来源对象一样,即来自对现实社会的“感知”——不管是好的感知,还是坏的感知。既然都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感知,那为什么陈平福的言论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中国 大陆央视、省视、地视,乃至各报纸、杂志等等,这些所有报道、刊出对生活感知的文章,其内容却不认为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因而,我们可以说,如果陈平福 发表对现实生活的感言文章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那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是这样的,根本就没有彼此区别。

   综合地说,此次对陈平福因对生活感受发表了一些文章而起诉他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我们都会裁断一个事实上存在的问题:甘肃省兰 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中国大陆的宪法、部门法实在太缺乏真知了解,仅是以应付差事去解决问题。当这样一群法盲执行宪法 及其相关法律时,我们所看到的,就必定是社会的悲剧和群众的悲剧.

  公开“违宪”,就应该执行“违宪”审查制度,即对司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匡正宪法在国民心中的至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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